于2022年9月8日签署
总统 朱利叶斯·马达·比奥
2022年第21号
本法生效后,2002年国家税务局法同时废止。出台本法,是为延续国家税务局继续履行评估、征收税款和对特定收入主体进行监管作用的职能,并为特定税收法律的监督和执行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供支持。
本法经总统和本届议会通过。
2022年国家税务局法
目录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
1.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国家税务局架构
2.国家税务局的存续
3.公章
4.部长的角色
5.董事会
6.董事会的职权
7.董事会成员的任期
8.董事会会议
9.利益披露
10.董事会成员的豁免条款
11.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津贴
12.董事会中的委员会
13.董事会秘书
14.规章制度
第三部分-国家税务局职能
15.国家税务局职能
16.委托权
17.指派权
18.国家税务局的独立性
第四部分-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19.国家税务局局长
20.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21.专员和司长
22.其他工作人员
23.借调其他部门公职人员
24.借调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25.对工作人员的保护
26.部门
27.其他处室和小组
第五部分-财政拨款
28.国家税务局的经费
29.经费使用
30.经费投资
31.收入存入综合收入基金账户
32.收支预算
33.借款
34.借款担保
35.账簿
36.财政年度
37.年度报告
第六部分-其他条款
38.财产申报
39.印花税豁免
40.规章制度
第七部分-过渡条款
41.人员留任
42.废止2002年国家税务局法案
附表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
1.本法中,除非特别说明-
“局”指国家税务局;
“董事会”指下述第5条中的董事会;
“主席”指董事会主席,亦包括代理主席;
“局长”指根据下述第19条规定任命的局长;
“财年”指与政府财政年度相一致的十二个月;
“部长”指财政部长,“部”指财政部;
“收入”指附表所列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税收、关税、费用、政府行政性收费、罚款及其他款项。
第二部分-国家税务局架构
2.(1)国家税务局作为主体将继续存在。
(2)国家税务局是一个将长期存在的法人组织。在其法人名义下有权获得、持有和处置动产或不动产,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同时在本法约束下,行使一切合法权力。
3.(1)国家税务局应设公章,公章的使用需由下述人员签字确认-
(a)董事会例行或专门批准的主席或董事会成员;
(b)局长或经局长特批的其他官员。
(2)除有其他规定外,每一份由国家税务局或代表国家税务局如本条第(1)款所述盖章发出的行政文书,无须其他批准,即视为生效。
(3)在某些情况下,可在塞拉利昂境外的文件上加盖公章。
4.(1)国家税务局将继续接受部长的全面监督。
(2)除上述本条第(1)款之规定外,部长仍须负责下述事项-
(a)制定税收政策和法规,在此期间应征求国家税务局的意见;
(b)在政策方面作出指示。
(3)部长应参与制定国家税务局的年度税收计划,与后 者商定税收目标,并明确完成该目标需具备的其他要素。
5.(1)国家税务局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应遵守本法案,监督和指导国家税务局工作。
(2)董事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主席须经议会批准,总统任命,其应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拥有与国家税务局职能相关的知识储备、职业操守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b)财政秘书;
(c)塞拉利昂银行负责人;
(d)依下述第19条之规定被任命的国家税务局局长;
(e)贸易和工业部的常务秘书;
(f)3名其他人员-
(ⅰ)一名税务专家;
(ⅱ)一名经济学家;
(ⅲ)一名法律从业者。
上述人员须经议会批准,总统任命。
6.除第5条第(1)款之规定外,董事会仍须负责下述事项-
(a)制定工作人员的职级评定、薪酬待遇、培训晋升等政策;
(b)制定行为准则,并监督其执行;
(c)制定并发布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政策、程序执行等相关政策;
(d)为税费征收制定高效可行的目标和标准。
7.(1)董事会主席和上述第5条第(2)款(f)段中被任命的其他人员任期为3年,经再次任命可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一届。
(2)如出现下述情形,董事会成员资格终止-
(a)因身体或心理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b)行为不端的;
(c)因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受到判罚的;
(d)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的;
(e)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交辞呈的。
8.(1)董事会应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业务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主席决定。
(2)主席若出席会议,须同时负责主持会议。若缺席,与会者应从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
(3)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可藉由其签署的书面信函,请求主席就信函所述内容召集董事会特别会议。
(4)收到上述第(3)款所述信函后,主席或由董事会成员指定的代理主席应于5日内召集特别会议。
(5)董事会议法定人数应为6人。
(6)会上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投票决定,最终结果应过半数。
(7)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投出决定性一票。
(8)任何经全体成员传阅并经三分之二成员书面同意的提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形成的决定具有同等的效力,并应记入董事会下次会议的会议纪要。但若有成员要求将该建议提交董事会会议,则本款不适用。
(9)董事会可指派人选出席并参与会议事项的审议,但无权就此投票。
(10)董事会须确保所有会议都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席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妥善保存。
(11)在本法规定下,董事会应对自身流程进行规范。
9.(1)董事会所商议事项如与成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该成员须向董事会披露实情,相关情况应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该成员亦不得参与董事会关于此事项的任何商议或决定。
(2)董事会成员如违反本条规定,即属行为不端,可将其从董事会中除名。
10.(1)对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时出于善意而作出的错误行为,免于追究。
(2)董事会成员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时,出于善意而进行的交易导致国家税务局背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均不须承担个人责任。
11.(1)上述第5条第(2)款(b)(c)(d)(e)段中所列董事会成 员应取得参会费及经部长批准、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津贴。
(2)上述第5条第(2)款(a)(f)段中所董事会成员应取得经部长批准、董事会决定的
(a)参会费;
(b)月度津贴。
12.(1)董事会可授权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来履行其职能。
(2)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成员组成,还是由非董事会成员组成,亦或二者兼有。
(3)除本条第(1)款之规定外,董事会还须委任一个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董事会中除局长外的其他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的决议下开展工作。
(4)应董事会要求,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5)上述第(3)款所述的委员会成员中的非董事会成员有权取得参会费,并可报销履行相关职责时所产生的开支。
13.(1)董事会设秘书一名,其应由当届董事会依据实际情况任命。
(2)秘书负责下述工作-
(a)在国家税务局局长的全面监督下处理日常事务;
(b)安排董事会事务,包括董事会议和记录会议纪要;
(c)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在遵守本法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就下述事项制定规章制度-
(a)举行会议,发布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
(b)会议纪要的保管、记录和检查;
(c)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d)代表国家税务局签发支票;
(e)其他国家税务局内部运转或管理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