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Sierra Le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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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2007年商业注册法

本法于200768塞拉利昂议会正式通过,塞总统艾哈迈德·泰詹·卡巴于2007726签署。本法的制定旨在统一塞拉利昂商业注册和商业名称登记等方面的法律。

 

第一章  序言

(一)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代理包括总代理、商业旅行者、厂商代表,无论是否在塞进行贸易活动或从业,只要其行为正当。除非,代理商拥有独家的代理权,或代理商是产自塞拉利昂以外的某种商品的独家分销商,代理商与厂商有协议无论盈利与否;

部门指国税局,根据《2002年国税局法令》规定设立;

商业指任何贸易、职业,包括私人;

厂商代表包括漫游代理、总代理、商业旅行者或其他在塞当地无论是否实际注册或设立办公室及经营场所的代理商;

部长是指塞拉利昂贸易工业部部长;

通用名是指一个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名字,如:

1、一个人由于某种目的或依照当地其它已经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注册,倘若以注册人的姓名进行注册,该名应该被认作是其通用名;

2、一个人在任何基督教派的教堂或礼拜堂进行了洗礼,那么该洗礼命名应被认作其通用名;

3、一个人若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名字或受洗命名,那么所有这些名字均应被认作其通用名,且基于本法其通用名应表述为 “……其他名字为…….”;

4、若经注册官员同意,某人可以使用姓名与首字母连用或者使用姓,则应被认作其通用名。

经营者是指个人开办商业,是该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包括私营业主。

注册官员是指塞拉利昂国家注册登记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和其他有权代表主任签发文件的官员。

 

第二章  商业名称注册

(二)经营者和公司的登记注册

以下经营者和公司应遵照本章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1、每个经营者应在塞有经营场所,且所经营商业的名称不能由其通用名毫无附加地直接构成;

2、每个公司应在塞有营业场所,且公司名称不能由该公司合伙人的通用名毫无附加地直接构成;

3、每个经营者或公司在塞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合伙人在本法令实施前或实施后已经变更名字,包括女性经营者或合伙人因结婚而变更名字。例如:

(1)如经营者的通用名或公司合伙人的通用名有附加仅仅用于表明该商业是对前经营者或前公司经营的继承,则这种附加本身无需进行登记注册;

(2)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姓氏相同,则只需在姓后面加上字母S,这种附加本身无需进行登记注册;

(3)如商业企业是由法院指定某接受人或经理进行经营,则无需进行登记注册。

(三)登记注册的方式和规定

每个经营者或公司均需按照本章条款规定,向注册官提交填写好的书面声明,须由经营者或公司所有合伙人签字,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与经营者或公司有关的商业名称应登记注册;

2、经营业务的性质;

3、主要经营场所;

4、所有其他的经营地点;

5、经营者或公司合伙人的通常住址及其他职位,经营者或公司合伙人是否在该法令实施前后更改过名字,或女性由于结婚而更改名字,及经营者或合伙人的曾用名;

6、如果商业企业是在本法令实施后开始的,则需说明该商业的起始日期。

(四)注册时间

根据本章规定须提交有关明细,如果商业企业是在本法实施后开始,必须在开始经营后的14天以内提交有关资料。

(五)禁止重名

本法规定,商业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禁止与已经存在并已注册的企业重名或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类似名字。

(六)注册内容的变更

    当经营者或公司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经营者或公司应按照本法第(三)条规定在发生变更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官员。

(七)未履行注册登记有关责任的处罚

如果任何经营者或公司未能遵照本法第(三)、(四)、(五)条的有关规定,则在未履行责任期间,经营者或公司合伙人将可能被处以每天20万利昂的罚款,法庭可对违反者进行审问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官及时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

(八)注册官归档并签发注册执照

根据规定,所有提交的声明材料将由负责签发相关经营者或公司注册执照的注册官进行整理归档。注册执照或其副本应被展示在该商业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否则经营者或公司的合伙人将可能被处以100万利昂以内的罚款或1年以内的监禁,或者罚款与监禁并施。

(九)登记删除

1、如果已经注册的经营者或公司不再从事有关商业经营,则经营者(如果死亡由其私人代表负责,或公司的前合伙人)有义务在该商业终止经营的3个月内,通过邮寄或递交通知的方式向注册官声明已经终止经营。否则,相关负责人将可能被处以100万利昂以内的罚款或1年以内的监禁,或者罚款与监禁并施。

2、当收到上述提及的通知时,注册官将对与经营者或公司有关的注册资料进行删除。

3、若注册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经注册的经营者或公司不再进行经营,他可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该经营者或公司前合伙人,如果在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未能得到任何答复,该经营者或公司的相关注册资料将被删除。

4、若注册官(1)在发出通知后收到了有关该经营者或公司不再进行经营的回复,或(2)在发出通知的1个月内没有收到回复,则注册官将对相关注册资料予以删除,并立即书面通知经营者或公司前合伙人。

(十)商业名称误解

1、若注册经营的商业名称包含如下字样:

(1) 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任何在注册官看来或被认为暗示该商业受塞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或资助之类的字样;(2) 市政的特许的或其他任何在注册官看来或被认为暗示该商业与市政府或其他本地议会有关联的字样;(3) 商会建筑协会合作社等。

除非是得到总统同意,否则注册官将拒绝登记此类名称。

2、若注册官认为商业名称间接或直接涉及任何人、机构、部门或协会等的信息具有欺骗性或有异议的,或者不适合用作商业名称,则注册官将拒绝登记此类名称。

3、若任何人对本章中规定注册官的决定不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4、如果经营者或公司合伙人继续使用注册官根据第12款中所述原因已经拒绝登记的商业名称进行经营,或者当向总统申请时注册官的决定得到总统支持,则经营者或公司合伙人将可能被处以200万利昂以内的罚款,且违规期间每天处以20万利昂的罚款。

5、当使用商业名称违反任何其他法规或者违背契约权利时,本章所规定的商业名称注册不能被用作解释该商业名称的授权使用。

(十一)在贸易流通领域公布真实名称

1、经营者或公司根据本章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在所有贸易目录、贸易流通领域及与境内外客商往来的商业信函中清晰地表述经营者或公司合伙人的通用名,无论经营者或合伙人在本法令实施前后是否已经改名,或者女性经营者或合伙人由于结婚而改名,及经营者或合伙人的曾用名:

例如:(1) 未能履行责任的经营者或公司,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免除本章所规定的强制责任,若法院认为确实是由于意外或疏忽及其他合理的原因造成的失责,一般可免除其责任;(2) 如果其他相关者对责任人已采取行动维护合同的相关利益,则本章中的规定不能妨碍该责任人进行反诉及采取其他行为来维护其自身合同相关利益的权利。

 

第三章  商业注册

(十二)商业注册的法律责任

    1、根据规定,任何人不得经营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商业。

2、任何人如违反第1款规定均属违法行为,将有可能被处以100万利昂的罚款或1年的监禁,或者罚款与监禁并施。

(十三)注册申请

1、经营者应根据本章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格式向注册官提出注册申请。

2、不得违背第1款,规定格式应包含以下内容:(1)经营者的姓名、地址和国籍;(2)若不同于经营者的姓名、地址和国籍,则还应写明商业企业的名字、地址和国籍;(3)在塞当地所有分店的有关信息;(4) 业务性质;(5)业务的起始时间(若该商业已经注册);(6)注册日期(若已注册);(7)注册资金;(8)营业额;(9)每个合伙人或股东的姓名、地址和国籍(若该商业为合伙企业或公司);(10)其他规定的有关信息。

3、申请资料均应向塞国税局提交一份副本。

(十四)商业注册

1、根据规定,若注册官认为:(1)申请中的信息正确且充分;    (2)完全遵守有关规定;(3)按照本章规定该商业可进行注册,则注册官可以在收取有关规定费用后注册,并进行相关登记。

2、依照第1款,如有必要,注册官可以让任何经营者、合伙人、股东及前合伙人或股东提供相关信息用于检查,例如该商业的账本。

3、若注册官无论什么原因而拒绝登记注册,受此影响的经营者有权对注册官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倘若上诉人提出书面上诉,则应至少提前28天将上诉材料提交注册官。

4、高等法院在接到上诉后可对注册官的决定或相关条款做出确认、撤销或变更的命令。

(十五)注册执照

1、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商业注册后,注册官将毫不犹豫地向经营者颁发商业注册执照。

2、注册执照一式三份,正本由经营者保管,其他两份副本分别交由国税局和注册官保管。

3、注册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应该展示在在该商业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果不展示,经营者将可能被处以100万利昂以内的罚款或1年以内的监禁,或者罚款和监禁并施。

(十六)申请内容的变更

根据规定,如果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已发生变更,经营者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向注册官员和国税局提交书面声明。

(十七)收费部门

根据规定,由国税局负责收取与登记注册相关的规定费用。

(十八)注册官有权扣减相关费用

依据2000年制定的《所得税法》规定,若注册官根据第(十四)条拒绝注册,则注册官有权保留申请注册的相关手续费作为申请人所欠的所得税扣减。

(十九)注册官有权取消注册

1、如果有正当理由,注册官可以取消相关注册并且从登记中删除商业名称。

2、若注册官在完成注册后取消了注册,则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不能退还经营者

3、任何人受到第1款规定的影响,可以在14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二十)豁免

以下企业无须根据本法令规定进行注册:1、其他法令已对其注册进行了规定;2、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如果经营者享有免征所得税待遇或其收入所得来自免征所得税的商业;3、符合贸工部部长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豁免的商业类别。

(二十一)注册官员和国税局有权进入营业场所检查

根据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允许注册官员、国税局或其委托代表进入商业企业的任何营业场所,检查注册执照是否根据要求进行展示,或对本章有关规定的实施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十二)法人犯罪

    1、如果法人违反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则:

(1) 如果是法人团体,任何人若在其行为构成犯罪时任主管或负责人,他也将被认为是有罪;

(2) 如果是公司,任何人若在其职权构成犯罪时任合伙人或负责人,他也将被认为是有罪。

2、根据规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行为是在其他人未通知其知情或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且他已试图尽力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则认为此人无罪。

 

第四章  其他

(二十三)规章制度

贸工部部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1、有利于执行本法而授予注册官员的相关必要权力;

2、准备相关费用,由注册官依据本法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3、为实施本法而制定规定格式;

4、为引导和规范注册程序及其他突发事件而制定规章。

(二十四)废止和保留

11983年制订的《商业名称法》和《商业注册法》在此废止。

2、任何根据已废止法令及本法而制订的命令、声明或规章将继续存在,除非被废除。

(由驻塞拉利昂使馆经商处翻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