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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关于在塞进行经贸活动的限制性相关规定
2008-11-20 00:32  文章来源:驻塞拉利昂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一、投资行业的规定
  【鼓励投资的领域】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旅游业、渔业和渔产品加工、采矿业、金融业、通讯和基础设施等。
  【限制投资的领域】水泥块生产和供应、砂石和花岗岩开采供应、市内水陆交通运输、面包房、矿泉水生产、二手轮胎的进口和销售、汽车修理厂、木制和金属门窗及家具的制造和销售、原木交易、二手服装的进口和销售、手工采矿、手工捕鱼、石油产品零售、粮食和食品零售、理发业。在上述产业中,外商可以参股,但其股份不能超过总股份的40%。
  二、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塞《环境保护法》(2000年)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从事涉及可再生资源、工业、农业和渔业、水利资源、基础设施、废气物处理、房屋建设、二手汽车进口等项目须向国家环保委员会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过审核并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上述项目,否则将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金或/和最长2年的监禁。许可应定期更新,且不得向他人转让。
  塞禁止进口有毒或有害废物;禁止进口国际上禁止的化学品或物质;禁止向大气、土壤和水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相应的罚金或监禁。
  三、外汇管理相关政策
  【外汇管理政策】塞目前仍使用独立前制定的外汇管理法案,即1954年《塞拉利昂外汇管制法案》。几十年来曾对此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其目的主要是适应新情况,逐渐放松外汇管制。另外,塞央行还制定了最新外汇管理细则,即“第12号外汇管理制细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经常项下国际业务的外汇管制规定》和《关于资本项目下国际业务的外汇管制规定》。
  【开设外汇帐户】在塞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塞商业银行开设外汇或外币帐户。如需对外转帐,应事先向有经营权的商业银行申请,并出具外汇来源和用途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将根据塞央行有关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核定是否准许,则须提交央行裁定。
  【外汇汇进汇出】只要符合有关商品和劳务对外付款的规定,任何开立外汇账户的个人或单位对外付款不受限制;持有效文件证明确系从境外汇入的款项,可再度汇出且不受限制;持有效文件证明确系因出口从境外汇入的款项,只要有关商业银行证明,并且符合商品和劳务对外付款的规定,可以对外支付商品或劳务费用而不受限制。
  【利润汇出】在塞合法机构或人员业务中获得的一般工资收入、分红收入或投资收入的汇出不受限制,但是申请时必须出具收入证明、有效居留工作证明和完税证明。在塞合法机构因业务需要向境外机构支付管理费、技术服务费、行政管理费等需要出具费用协议副本、费用明细表和境外收费单。
  【携现金出境】外汇带出境外,不得超过5000美元,否则需提供外汇来源和用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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