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市场调研塞拉利昂概况中塞合作塞拉利昂经济政策法规联络机构商旅服务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外汇 >  正文

固定资产交易的管理规定
2004-12-13 18:19
一、房地产交易

塞拉利昂人

  禁止利用房地产项目进行资本转移。



非塞拉利昂人

  非塞拉利昂人可以通过官方认可的经纪人将款项汇入塞拉利昂购买房地产。



二、持有国外资产

  对国外资产的交易应根据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三、借贷

国内借贷(利昂)

  经官方授权的经纪人可以在现有的法规框架内向在塞拉利昂境内注册的法人进行商业性和金融性贷款。



外部融资

  允许将境外资产抵押给外国贷款机构获得贷款。对该资产质量进行评估的全部法律文件须存档备塞中央银行查阅。



四、担保:

1.更新下列担保须先获得塞中央银行的批准:

a). 如任何担保或其他保证在履行时涉及向本国人或用外汇支付;

b).任何代表或代理塞拉利昂境外居民对塞国内居民所作担保。

商业银行可以在没有获得塞拉利昂中央银行的首先许可的情况下,为客户承担下列担保:

  为丢失文件作担保

  签名的真实性

  根据信托单据或相关文件放行货物



五、投资

  允许非塞拉利昂人对塞公有和私营企业投资的外汇汇入。此投资用外汇也可经官方认可的经纪人汇出国外。



塞拉利昂银行国际金融部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推荐给朋友 打印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塞拉利昂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