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塞拉利昂旅游发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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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1-22 00:16 |
(1990年修正案,代总统萨利亚.朱苏.谢里夫于
1991年2月21日签署,1991年2月28日发表在塞拉利昂政府公告第14号上)
第一部分 序言
1.法律生效
2.术语解释
第二部分 塞拉利昂国家旅游董事会
3. 国家旅游董事会的建立
4. 董事会主席和成员
5. 董事会的法人组织
6. 文件的签章和有效性
7. 任期
8. 会议
9. 功能和职责
10. 董事会的权利
11. 代表的权利
12. 规章制度
13. 对董事会的保护
14. 对成员的保护
15. 成员的报酬
16. 部长下达的政策指示
17. 董事会的基金和来源
18. 财务与审计
19. 提交给部长的报告
20. 印花税的减免
第三部分 许可证
21. 要求持有许可证
22. 申请许可证的批准或变更
23. 许可证的长期摆放位置
24. 投诉
25. 董事会可以要求持证人改正错误,并可以因为持证人过错停止或取消许可证
26. 上诉
27. 上诉的形式
第四部分 宾馆许可证持有者的职责和特权
28. 持证人必须保留登记记录和帐务
29. 宾馆许可证持有者的义务
第五部分 发展援助和鼓励政策
30. 收入税和其他税的减免
31. 资本折旧
32. 发生亏损
33. 鼓励企业利用外资
34. 关税减免
35. 工资税减免
36. 限制条件
37. 更多的减免
38. 犯罪与处罚
第六部分 旅行服务
39. 对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控制与管理
第七部分 国家旅游资产的公布、保护和开发
40. 国家旅游开发资产的公布
41. 保护
第八部分 旅游开发基金
42. 基金的组成
43. 基金的建立
44. 借款
45. 基金的申请
46. 对从基金中借出款项的保护
47. 从基金中支付授权的开支
48. 从基金支付的支出需经董事会批准
49. 年度报告中的特别报道
50. 财务与审计
51. 投资
第九部分 旅游部长执行该法案的总权利
52. 旅游部长可以任命董事会主席和成员并制定规章制度
53. 向游客征收旅游税
54. 参观和检查建筑物的权利
第十部分 废止
55. 废止1980年的第2号法案
塞拉利昂旅游发展法
本法案的制定旨在促进和开发塞拉利昂的旅游业,建立国家旅游开发董事会,即塞拉利昂国家旅游开发局并实现相关的目的。
本法案由现任总统和本届议会全体议员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序言
1.本法从旅游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刊登通知之日起实施。
2.在本法案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经批准的开发项目”是指一个经董事会批准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性的,能促进塞旅游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开发项目;
“董事会”是指依照本法第三条建立的塞拉利昂国家旅游董事会,即塞拉利昂国家旅游开发局;
“建筑物”包括建筑物的局部,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
“赌场”包括经营游戏或赌博的任何建筑物,但不包括
(a) 国家博彩或博彩比赛;
(b) 以创收为目的,经政府授权组织的各类国家比赛;
(c) 以募集资金为目的由社会性俱乐部、宗教组织或类似的机构组织的各类抽彩,美式牌类赌博或类似的比赛。
“赌场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部分颁发的一项许可证,并且使用建筑物作为赌博场所;
“主席”是指董事会主席;
“费用”是指宾馆、饭店、夜总会、赌场或其他旅游场所或设施因提供食宿、食品或饮料以及相应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合理支出”是指为实施经批准的并经部长指定的审计员审核过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国家发展的开发项目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短途旅行”是指对塞拉利昂持续时间不足24小时的访问;
“基金”是指依照本法第24条建立的旅游开发基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用于推动旅游业的开发;
“宾馆”包括用于接待宾客或旅游者的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公寓,客栈,官邸或建筑物,该建筑物能提供食品、饮料或住宿设施,且接受该项服务或食宿的游客不须签定一项特殊合同;
“宾馆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将某个建筑物作为宾馆保留或使用;
“出租的客房”是指个人客房
(a)如果预订,其预订的时间不能连续超过7个晚上;或
(b)如果不预订,可以视为一个晚上,一般情况下,持续使用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许可证”是指依照本法第三部分颁发的一项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者”包括许可证的持有者,可以是依照本法的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在旅游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宾馆、饭店、夜总会、赌场或任何其他服务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经营者许可证”是指颁发给在旅游业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宾馆、饭店、夜总会、赌场或任何其他服务设施的管理者,条件是管理者负责这些服务设施的日常经营活动;
“成员”包括董事会的成员和主席;
“部长”是指正在负责有关旅游业事务的部长;
“部”是指正在负责有关旅游业事务的部门;
“夜总会”是指从事夜间娱乐活动的建筑物场所并且依照货币价格提供食品或饮料;
“夜总会许可证”依照本法第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将某建筑物作为夜总会进行保留或使用;
“人”包括具有法律地位的公司、企业等;
“地皮”包括没有建筑物的土地,只要该块土地被用于旅游业;
“国家旅游开发资产”是指被政府公开宣布保留用于旅游业开发的土地(无论是否被水覆盖),历史遗产,野生动物、森林、或其他自然景观、植物群和动物群;
“所有者许可证”是指颁发给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宾馆、饭店、夜总会、赌场或任何其他服务设施的所有者,条件是无论该经营在旅游业范围内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必须是合法的拥有或占有这些设施;
“饭店”包括以明码标价或要求支付现金的方式从事提供食品或饮料经营活动的场所,无论该经营活动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但不包括:
(a) 雇主设立的员工小卖部或专门供工作中的雇员使用的小卖部;
(b) 专门为在居住、膳食或工作在里面的人供应食品或饮料的建筑物;
(c) 临时的或简易的路边快餐店或小吃店;
“饭店许可证”是指依照本法第三部分办理的许可证,将某建筑物作为饭店保留或使用;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在塞拉利昂境内从事组织旅游、观光活动的人;
“旅游经营机构”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在塞拉利昂境内从事组织旅游、观光活动或安排游客食宿的机构;
“游客”是指因度假、休闲、会议、宗教信仰、体育运动、医疗、商务、访问亲朋或相似的目的并不以寻求工作为目的,在塞拉利昂持续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人;
“旅游场所、设施或服务”包括为到塞拉利昂或在塞拉利昂境内旅游的游客和进行商务、消遣或娱乐的其他人提供的场所、设施或服务,包括宾馆、饭店、夜总会、赌场、游戏园、娱乐园、旅游经营机构、旅行代理社等;
“旅行代理社”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在塞拉利昂境内从事旅行代理服务的人,或者作为航空公司、海运公司、陆地运输者、旅游经营者、游客或旅游经营机构的代理。
第二部分 塞拉利昂国家旅游董事会
3.在此建立的塞拉利昂国家旅游董事会(以下将简称旅游董事会或董事会)属法人团体。
4. (1)旅游董事会应由一名主席和不少于9人同时不超过12人的成员组成,由旅游部长根据自己的意见,书面指定在旅游、金融、行政管理方面有经验、有能力的人担任,这些成员包括:
(a) 塞拉利昂境内旅游行业的商业部门提名的2名成员。
(b) 塞拉利昂境内宾馆和旅游行业雇员提名的1名成员。
(c) 旅游局长(当然成员)。
(d) 移民局长(当然成员)。
(e) 律师事务所代表1名(当然成员)。
(2)被任命为董事会主席的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a) 年满35岁或以上;
(b) 身体健康、公认有能力且性格良好。
(3)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应就本人的兴趣爱好、在旅游商务、设施或服务方面的情况向部长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并且该声明本身不成为其失去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原因。
(4)旅游部长可以指定一个合适的人临时补充除了主席以外的由于该成员无能力履行职责而造成空缺的任何职位。
(5)董事会的任何成员可以随时向董事会主席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由主席呈交部长,从主席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该成员将停止履行董事会成员职务。
(6)部长可以在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撤销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命。
(7)每一位董事会成员可以被重新任命。
(8)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免职、死亡或辞职均应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9)在董事会主席缺席,无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在全体成员当中选举一名成员代理主席职务。
(10)如果部长发现主席缺席或无能力履行职务的时间超过3个月,可以要求该主席辞职并随后可任命一位新的主席。
5.(1)董事会应该是一个拥有永久继承权和公章的法人实体,有权购买、租赁或获取,占有以及处置土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可以其法人名称起诉和被起诉,并可以该名称从事所有其他的工作。
(2)为董事会提供的任何法律条文、命令或其他文件应该得到执行,条件是通过挂号邮递的方式将该法律条文、命令和其他文件送达董事会办公室的董事会秘书。
6.(1)董事会的公章由董事会主席或该主席批准的董事会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依照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主席和另外一名董事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在文件或契约上盖章。
(2)董事会的印章应由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另外一名成员鉴定,且该印章应得到官方和司法认可。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所有文件或做出的所有决定应盖有印章,还可以由董事会主席签字。
7. 除董事会主席外,董事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为3年,除非部长提前做出决定。董事会主席的任期为4年,除非部长提前做出决定。董事会成员任职届满本身不影响其被重新任命为该成员的资格。
8.(1)旅游局可以根据业务处理的需要和利害关系随时开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定。
(2)每次的会议纪要应以适当的方式保存,并由董事会主席或代理主席确认有效。
(3)董事会主席在接到董事会其他两名成员向他提出的书面要求后七天内可以随时召开一次特别会议。
(4)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7人。
(5)董事会的决定必须由多数成员投票同意方可生效。
(6)董事会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或无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第4部分第9条规定当选代理主席职务的人应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投票数相等时,主持会议的主席或代理主席职务的人的原始表决具有决定票的作用。
(7)根据本法案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会议程序。
9. 董事会应——
(1)有效推动和开发塞旅游业的各个方面;
(2)定期保留和检查塞的旅游设施和场所;
(3)确保塞的旅游设施和场所始终保持在国际高标准水平;
(4)确保在塞游客的安全并促进、鼓励和改善在塞的观光游览;
(5)利用和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开发、促进、宣传塞拉利昂以吸引游客;
(6)培养公众理解塞旅游业对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7)为改善旅游业基础设施,减少和消除对旅游有影响的不利因素,向公众提供统计和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有必要的研究、试点和经营活动,检验旅游政策的效果;
(8)根据提供的娱乐设施标准为宾馆、饭店、夜总会、赌场、娱乐场所定级,并保证在确定的级别内这些设施和场所处于维护和超前状态;
(9)对董事会认为需要登记的宾馆、饭店、夜总会、赌场、娱乐场所进行登记,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董事会制订的业经部长批准的管理费、税款和许可证使用费,这些税费不包括收入税、所得税、工资税、娱乐税、食品和饮料税、机场税及政府征收的其他法定税费;
(10)开发和更新所有国家旅游资产以达到国际标准;
(11)为旅游业工人提供或确保提供培训;
(12)为进入塞的游客提供最有利的安全条件;
(13)与塞港务局和民航局联络,为使用这些交通方式的旅客提供便利;
(14)向旅游部长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为政府做参考;
(15) 维护检查所有旅游设施和场所的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依法执行;
(16)根据本旅游法,受理任何来自旅游组织或机构的或对这些组织与机构的投诉,并向部长提出处理意见;
(17 ) 向政府推荐应公布的国家旅游发展资产。
10.(1)董事会可以——
(a) 制定法规以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能;
(b) 经部长事先批准,以其认为适当的报酬、合同条款及条件任命或聘用一位总经理,主要负责执行董事会的政策、职能和职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只有具备相关资历和在旅游及管理上有丰富经验的人才有资格被任命为董事会的总经理;
(c) 以其认为适当的报酬、合同条款及条件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官员、代理和工作人员,以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能,条件是——
(i)在未经部长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工作人员发放超过国内服务行业标准中E档的薪水;
(ii) 在未经部长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任命其工资超过国内服务行业标准中E档薪水的职位;
(d)依据本法在认为有必要的地方建立驻外办事处,履行相应的职能;
(e)因提供服务,并经部长允许后征收费用,接受捐赠、礼品或其他捐助,以冲减在履行相应职能所发生的支出;
(f)拥有地皮或个人财产、股份、股票或债券;
(g)捐助或偿还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在履行董事会职能时所发生的支出;
(h)建议解雇总经理或制订有关纪律约束总经理。
(2) 尽管本条(1)中已有规定,经部长批准后,董事会可以——
(a)解雇总经理;
(b)处置董事会的任何财产;
(c)在征得负责财政事务的部长同意后,借款;
(d)处置任何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
(e)建立宾馆和旅游培训委员会,以发展和管理宾馆与旅游培训教育中心以及有必要建立的辅助培训中心;
(f)以认为合理的报酬、合同条款和工作条件,任命或雇佣宾馆和旅游培训中心的负责人,即中心的总经理;
(g) 授权宾馆和旅游培训委员会,以其认为合理的报酬、工作条款和条件,任命或雇佣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官员、代理和工作人员以履行其培训职能。
(3) 只要部长已经同意处理任何财产、股份、股票、债券或借款时,他应就该处理的合法申请程序或可能出现的借款产生的收入做出指示,即便该指示可能是一个具体的符号。
11. 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中任何成员、雇员或委员会,代表董事会执行该董事会规定的义务。
12. 经部长批准,董事会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以更好的完成本法的宗旨,尤其是——
(a) 为促进塞旅游业发展,控制和消除阻碍发展的任何不利因素,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b) 对提供游客食宿和娱乐服务的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建筑物、地皮或其他旅游服务设施进行的分级;
(c) 保留客人和其他房客的统计纪录和游客访问期间的行程,游客的出发地、目的地和国籍以及旅游业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d) 因董事会、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为有效履行本法的有关条款而提供服务,在董事会决定收费的情况下,可以收取费用。
13. 对依据本法采取的行动或履行的过程不能有任何怀疑,即便
(a) 出现成员职位空缺或董事会组成上存在不足;
(b) 存在漏洞、不足或存在不影响该行动或程序优势的不适当行为。
14. 在执行或准备执行本法中任何一项条款时,在付诸实施时,就个人而言,不能私自对董事会的任何成员采取行动,提起诉讼或其他举动。
15.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成员工作期间付给每位成员一定的报经部长批准的报酬和津贴,付给董事会主席的报酬和津贴也可照此报批。如果董事会付给了其他成员津贴,则应付给并仅付给董事会当然成员同样的津贴。
16. 如果遇到涉及公众利益或引起公众关心的事项而需要根据政策采取措施,经与董事会主席或其缺席的情况下,经与总经理协商后,部长可以给董事会下达原则性的指示,董事会应对上述指示做出积极的回应。
17. 董事会的资金来源:
(a) 因履行其职能经议会批准的划拨款;
(b) 董事会接收的所有广告收入;
(c) 依据本法和其他规章制度获得的合法收入;
(d) 与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以某种形式可以变现的或属于董事会的资金或资产。
18.(1)董事会必须建立令部长满意的帐务,该帐务应由经部长批准的审计长或审计员进行年度审计。
(2)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官员、代理或工作人员应给依照本条(1)的规定任命的审计长或其他审计员提供审计董事会帐务的便利,即应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董事会帐簿、文件、现金、债券以及所知道的与董事会业务有关的信息。
(3)拒绝适时提供审计人员要求的账簿、文档、现金、证券或拒绝提供有助于审计工作的相关信息的任何人员将会犯罪,一旦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2.5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同时执行。
(4)董事会可以勾销坏账。
19.(1)董事会应在年终结账后六个月内向部长提交一份报告,包括:
(a)过去一年的所有帐务往来,可以按照部长的指示提供,且应包括游客抵达、接待、对经济的影响等方面的说明;
(b)一份依照第18条规定审计过的董事会的财务报告;
(2)审计报告应抄送议会。
20. 董事会的、代表董事会的或有利于董事会的任何文件的印花税可以免除,但如果不是以上所述情况的文件,董事会有义务为其缴纳该印花税。
第三部分 许可证
21.(1)本法开始实施后,
(a)必须领取一份有效的在本法附表中规定的A1、A2、A3、A4、A5、或A6经营许可证,否则,任何地皮不能用于或作为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使用。
(b)必须领取一份有效的在本法附表中规定的B1、 B2 、B3 、B4、 B5或B6所有者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能以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所有者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2)本条(1)中所列的各种许可证有效期仅为一年,并按照董事会的意见每年进行更新。
(3)触犯本条(1)中的任何规定的人是有罪的,一旦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2.5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同时执行。
22.(1)有意获得或变更其持有的许可证的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董事会提交申请。
(2)许可证的更新申请应至少在该许可证到期之日前两个月提出。
(3)对于以上申请,董事会收到本条中规定的申请后可以展开调查,并要求获取必要的信息以审核该申请。
(4)申请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等经营许可证,应附上一名医务官签发的健康证书,在董事会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就申请中所涉房屋以及房屋内的仓储、食品、食品和饮料的烹调与服务的卫生和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员健康已经做了安排;和
(b) 建筑物应符合塞拉利昂健康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规定。
(5)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董事会可以在其条件达到的情况下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变更所申请的许可证,董事会还可以拒绝颁发或变更该许可证。
(6)在没有认可建筑物适合规定的用途情况下,董事会不能颁发宾馆、夜总会、饭店的许可证。
(7)在没有认可申请人是合适的经营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人选的情况下,董事会不能向其颁发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经营许可证。
(8)在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所有者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董事会不能向该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所有者颁发所有者许可证。
(9)许可证的更新,如果附有本条(4)中所述的证明,将不能被拒绝,除非申请人违反了本法的有关条款或相应的规章,且申请人事先知道这些法规。
(10)为获得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声明或表示的人,如果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表述不真实,是有罪的,一旦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2.5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同时执行。
23.(1)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经营许可证必须注明名称、地点及相关建筑物的情况,对董事会规定的各项条件都要背书,并将经营许可证摆放在经营场所中显著的位置,以便公众能够看到。
(2)如果宾馆、夜总会、饭店已被董事会依据第9条要求分级,经营许可证上必须注明经营者所经营的宾馆、夜总会、饭店的等级。
(3)如果董事会吊销经营许可证,应立即通知持证人,持证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将许可证交给董事会。如果持证人没有任何正当原因而不能交还经营许可证,将被处以不超过2.5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同时执行。
24.(1)对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经营方式不满意的任何人,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投诉。
(2)如果董事会发现上述投诉属无聊举动,或无事实根据或无关紧要,可以拒绝受理;否则应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为此,可任命一名调查人员。
(3)在本条中规定的调查过程中,董事会应给持证人书面陈述事件的机会,或听取持证人本人或他的法人代表的意见。
(4)负责调查投诉的官员可以通知传唤任何人出面并提供证据或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此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出面提供证据或相关文件资料,是有罪的,一旦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同时执行。
(5)调查后,董事会将向持证人书面通知所做出的决定,该通知将详细说明在指定日期内应给予的赔偿或要求采取的行动。
25.(1)只要董事会是基于投诉调查或来自其授权官员检查的结果,或基于其他可靠信息,而得知:
(a) 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已经不再是一个从事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和旅行代理社的适当人选;
(b)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的经营不健康、不卫生;
(c)所经营的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对周围的邻居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对人造成损害或烦恼;
(d)宾馆、夜总会、饭店的食物准备、烹饪或服务不到位;
(e)没有或已停止遵照执行第24条中(5)中所列的事项中任何指定条件;
董事会在给予持证人申诉后,可以给该持证人发书面通知,在通知中说明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补救的事项,并要求他在规定的日期前进行补救,直至董事会满意。
(2)如果持证人不执行本条(1)中所列的通知内容和要求,董事会可在不违背本法对持证人进行有罪起诉的情况下,要求持证人阐明他的经营许可证不能被中止、变更、取消的理由,如果持证人不能阐明合理的理由,董事会可以中止、变更、取消该许可证。
(3)所有关于批准、中止、变更、取消许可证的决定都须经董事会开会决定。
26. 受侵害的人是因为——
(a) 董事会拒绝颁发或变更许可证;或
(b) 附加给许可证的条件;或
(c) 许可证的变更、中止或吊销,
感到委屈,可以在其收到有关要采取措施的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部长提出
书面上诉。
27. (1)第26条项下的每一项应以书面备忘录的形式陈述上诉的理由,并附上上诉人希望能支持其上诉的其他书面说明或文件资料。
(2)旅游部长在认可该上诉的方式和证据后,应做出最后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上诉人。
第四部分 宾馆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和权利
28. (1)宾馆许可证持有者应实行登记制度,在该登记中应记录或敦促记录每一位在宾馆住过的客人的姓名、地址、住宿的原因及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2)宾馆许可证持有者,除提供本条(1)中的内容外,还要保存或负责保存宾馆的日常经营记录,已备查阅。
(3)不遵照执行本条规定的以及事先知道和有理由认为所记录的内容是伪造的,却仍然记录或督促记录、默许记录或保存该内容的人是有罪的,一旦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3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
29. (1)宾馆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将在本条的以下内容中。
(2)在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宾馆许可证持有者对客人带入宾馆的财产丢失和损坏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
(a) 在财产丢失或损害时,客人已经在宾馆使用睡眠设施;并且
(b) 该财产丢失或损害发生于午夜前后并在客人有权使用该设施期间。
(3)在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宾馆许可证持有者对于客人的车辆以及车内的财物或任何活的动物、工具、设备的丢失或损坏不负有责任。
(4)如果宾馆许可证持有者对客人在本条(2)的(a)和(b)中所描述的情况下带入到宾馆的财产丢失或损害负有责任,他对任何客人的任一物品赔偿不超过1万利昂,或总赔偿额不超过3万利昂,除非
(a)财产被偷、丢失或损坏是由于持证人或其雇用的人的疏忽大意造成;
(b)出于安全考虑,财产由客人或代表客人的其他人寄存在持证人或其雇用的得到授权或能看出是授权人那里保管,并且按照持证人或其雇佣的人的要求由寄存人寄存在密封的保险箱内,或
(c)在客人到达宾馆后的时间里,按照(b)中的要求,客人将财产寄存,且持证人或其雇佣的人拒绝接收,或客人或代表该客人的其他客人表达了寄存物品的愿望,但由于持证人或其雇佣人的过错,未能进行安全保存。
(5)宾馆许可证持有者根据本法可以就责任的界定发布一个通知,长期张贴在客人容易阅读的地方,并且当该通知张贴后,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在他的责任界定方面享有该条规定的权益。
第五部分 发展援助和鼓励政策
30. 为了实施经批准的开发项目,而修建新宾馆、或扩建、恢复、改建现有宾馆或任何旅游设施、旅游场所,一旦产生合法支出,该支出应享有:
(a) 本法第31条项下的资本金折旧;
(b) 董事会可以决定的不超过5年的附加税减免,但该减免不适用于所得利润超过所投入的原始资本金的150%的情况;
(c) 董事会可以决定的不超过5年的收入税减免,但该减免不适用于在免税期收入总额超过所投入的原始资本金的150%的情况。
31. 如果有人因为完全或专门执行本法第30条规定发生了收入税法附表三定义的合理支出,则任何财产的折旧将按此人在资本折旧有关的收入税法附表条款规定的免税期内经营获得的利润或收入计算并从中扣除,规定:
(a)免税期内,成套设备、机械或其他设备的资本折旧率如下——
初始折旧——25%;
年度折旧——10%;
(b)可以将投资折旧的16%列入成本,但为了结算一项折旧或费用总额,以确定总支出时,不能扣除。
32. (1)为了根据收入税法的第六部分要求确定经营者个人的总收入,该经营者在免税期间发生的任何净亏损应结转并可以在免税期满后估算的某年内的经营收入或利润中冲抵,或在免税期满后估算的下一个5年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产生的经营收入或利润中冲抵。
(2)就本条(1)而言,净损失即指从事经营的任何人在免税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总额超过了其经营所得的收入或利润的总额。
33. 为了新建、修建、改建或扩建经董事会批准的宾馆、旅游设施、场所,只要经营活动使用了来自塞拉利昂境外提供的外国资本或在塞拉利昂境内使用了大量的非本国国民资金,该经营活动将:
(a) 根据与外汇管制相关的法律,在停止商业经营时,有权汇出有价值的证券或外汇以及非本国资金。
(b)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十二个月期间,申请该财政年度发生的利润或红利时,应遵守申请提出时的相关外汇管制的法律规定。
34.(1)为了执行经批准的旅游开发项目而修建宾馆、旅游或娱乐设施,或为了从事本法许可的经营活动而提供旅客服务,或恢复、改建、扩建现有宾馆,有必要进口塞拉利昂本国不产的建筑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时,在建设或维修期间,进口这些物品将享受免关税待遇。
(2)为了第34条(1)中的商业活动,有必要进口塞拉利昂本国不产的亚麻、餐具、玻璃器皿、瓷器等物品时,进口这些物品将享受不超过3年的免关税优惠待遇。
(3)如果确定依照本条所进口的物品不是出于本条规定的目的,应全额支付关税,另外,海关将视情征收罚款。
35. 为了有效管理已批准的旅游开发项目,如认为在塞拉利昂本地没有合适人选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有必要聘请国外有技能的职员或专家时,可以免除雇主支付这些国外职员不超过3年的工资税,但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其专家数目不能超过6名。
36.(1)夜总会、饭店、赌场不享受依据此法案制定的减免、折旧和优惠,除非他们是宾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就宾馆而言,必须具备不少于10个出租客房,能证明该宾馆由拥有酒店和旅游行业管理经验和专业才能的人来管理,并且能表明制定了一项合理有效的酒店营销计划,才能享受减免。
37. 旅游部长可以同负责财政的部长协商并经内阁批准后视情给予进一步的减免。
38. 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以使自己从本法案规定的发展援助与鼓励条款项下获取利益的任何人都是有罪的,一旦定罪,将被处以相当于所逃税或关税税额三倍的罚款,或处以12个月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同时执行。
第六部分 旅行服务
39. (1) 部长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的方式,声明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旅游经营机构和旅游代理社的等级,可在通知中规定生效的日期,但应在该声明公布发表之日起至少3个月后执行。
(2)根据本法第39条(1)的规定的通知一旦发布,或在发布日之后,任何人不能
(a) 从事旅游经营机构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即从事本通知规定的任何其他等级旅游服务业务;
(b) 从事除旅行代理社许可证规定等级以外的本通知中规定的其他等级的业务;
(c) 雇佣任何人经营本通知规定的旅行代理社业务,除非是持有旅行代理许可证的人;
(3)任何违背本条规定的人是有罪的,一旦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2.5万利昂,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同时执行。
第七部分 国家旅游资产的宣布、保护和开发
40.(1)经旅游董事会推荐,政府可以公布国家旅游发展资产。
(2)该声明将由总统签发并在公报上刊登公布。
(3)无论现有法律如何规定,所有被公布的国家旅游发展资产都将归董事会所有。
41. 董事会不可以处理国家的任何旅游发展资产,除非为了发展而出租,并且该出租应
(a)得到部长批准;
(b)自该协议签字日起计算不超过25年;
但是,
(i)只要是投资额巨大,被认为25年的期限难以收回投资,经过内阁批准,其租赁期限可以延长;
(?) 只要承租人已经签定了租赁开发国家旅游资产的协议,而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后没有开始启动该项目,则该协议将在六个月期限到期时自动失效;
(?) 如果承租者开始了国家旅游资产开发项目的经营活动,但在过去的六个月里,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该租赁协议将按类似的性质自动失效。
(IV)只要承租人未经董事会书面批准,背离了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该协议将自动失效,因为该批准不能被无理拒绝。
第八部分 旅游开发基金
42. 在此建立的基金被称为“旅游开发基金”。依照本法案的规定,旅游开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董事会负责。
43. 基金将由以下内容组成:
(1) 根据第17条,资产转移为资金;
(2) 任何由议会划拨的专款;
(3) 基金投资获得的收入;
(4) 董事会的收入、利润、利息,包括销售出版物、其他宣传材料、出租广告牌、图片灯箱;
(5) 从基金中贷出款项后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6) 根据本法案第44条代表基金借的款项;
(7) 依照本法案收取的任何税收、使用费或其他费用;
(8) 对基金的捐赠或给董事会的经部长批准后并被董事会所接受的赠款:
(9) 本法条件下的任何属于基金或董事会的其他款项。
44. 经旅游部长和财政部长批准,董事会可以代表基金从政府或其他途径借款,借款的条件可以按照财政部长确定的或法律上已有的规定执行。
45.(1)基金将依据本法的规定,应用于促进和执行第9条中提到的有关董事会的职能。
(2)为执行本法发生的费用可从基金中支付。
46.(1)经批准从基金中划出的用于商业合作项目的贷款,董事会为了保护基金的利益,如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收购该商业项目。
(2)依据本条(3)的规定,按照本条(1)的条件所购买的商业项目,一旦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且对其有利并且上述条件得到了董事会的同意并经部长批准,就可以出售,在出售前的任何时间,董事会可以租赁该商业项目给任何人,只要董事会同意并经部长批准。
(3)在出售或租赁按照本条(1)的条件所购买的商业合作项目以前,为了保护基金的利益,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自行经营该商业项目。
(4)董事会在经营本条(3)中的商业合作开始日起六个月后不能继续经营,除非董事会自己认为,并经部长批准,为了保护基金的利益,有必要继续经营该项目,并且一旦做出继续经营该项目的决定,董事会应和部长一道在随后的每六个月要审核一次并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经营。
(5)董事会可以采取所有对基金利益安全有必要的一切措施,或为了满意的出售、租赁或经营有关的商业合作项目,尤其可以——
(a)维护、调整、完善该商业项目;
(b)依据保险法在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损害、风险和责任;
(c)购买、置换、租赁或获得流动资产包括设备、装备,并对该资产进行销售、置换、出租、处理、利用或交易;
(d)雇用其认为适合以上条件的任何人,并且能停职或开除被雇用的任何人,支付其认为合适的报酬和津贴;
(e)签订合同。
47. 为履行本条涉及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应从基金中支出,并且从事这些活动的收入应列入到基金中。
48. 所有从基金划出的费用需经董事会批准。
49. 本法中董事会履行每项权利的报告应包含在董事会的年度报告中,并要求董事会将其呈交旅游部长审阅。
50. (1)董事会应建立合适的账簿和其他与基金相关的纪录。
(2) 基金的帐应由经部长批准的审计长或审计员审计。
51. (1)经旅游部长和财政部长批准,董事会可以按照旅游部长决定的方式投资使用该董事会不会立即使用的基金,也可以对旅游部长做出决定的该项投资进行变更及多样性使用。
(2)在不违背本条(1)中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该条有关的资金可以投资到按照本法第9条所建立的公司或与该公司联合投资。
第九部分:旅游部长执行该法案的总权利
52.(1)旅游部长可以任命董事会主席和成员,并且可以书面的方式以合理的理由终止该项任命。
(2)旅游部长为了使本法取得更好的效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3)为了不违背本条(2)中所提到的权利,该规章制度可以——
(a)就各级宾馆、夜总会、饭店和赌场制定适当的标准和注册的条件;
(b)说明适合于各等级宾馆的客房的最低数和房间的大小;
(c)就从事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经营活动的持证人的资格、责任和义务做出总体的或专项的说明:
但就宾馆而言,该资历应包括涉及从事宾馆和旅游行业管理的专业资力、能力和经验;
(d)规定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应公开收费标准,尤其应说明最高的收费标准;
(e)规定由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经营机构、旅行代理社提交给董事会的报告,包括接待有关塞拉利昂境外的个人和公司的商业活动情况。
(4)不执行本条(3)规定的义务的任何人是有罪的,一旦定罪,如果是第一次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1万利昂的罚款;如果第2次或以后继续犯罪,将被处以不超过2万利昂的罚款。
53.(1)旅游部长在与旅游董事会商量后,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在以下方面向游客征税或使用费——
(a)宾馆用三餐,住宿并早餐;
(b)陆地旅游,包括海洋、航空、河流游览;
(c) 饭店、夜总会或赌场;
(d) 国家旅游设施的使用;
(e) 特定的旅游场所。
(2)在制定了本条(1)中规定的税费支付条款时,部长可以在公报上发布通告——
(a)要求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或指定的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从事经营或管理的人员应随时将其增加到提供上述设施与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中,并可以规定额外的收费标准,该项费用应全部划入到旅游发展基金;
(b)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基数计算收取或征收的税费,由负责管理旅游设施的人收取并全部划入到旅游发展基金。
(3) 董事会可以在辖区内的法庭采取民事行动,以取得应支付的税费和维护本条中要求有关人员支付的税费或收取税费并划拨给董事会此税费已经产生的利息。
(4)旅游局可以取消、拒绝为任何建筑物、旅游场所、设施或服务所有者更新许可证,由于所有者没有根据本条规定的要求去征收税费,或收取并划拨该费用给董事会。
(5)一旦本条中所出现的费用没有被支付,或没有及时收取并划入董事会时,董事会可以按照部长批准的利息率收取利息,
54.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在正常的经营时间里,可以——
(a) 参观和检查任何建筑物,只要其有理由相信在该建筑物里正在从事与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或旅游场所或设施有关的经营活动,并向董事会提交他的报告;
(b) 检查和获取在建筑物里发现的有关任何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场所或设施,或表明与其有关的任何登记证、账簿及其他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c) 带走在建筑物里发现的其有理由相信能够作为本法或其他法律项下的犯罪证据的任何登记记录、账簿及其他文件资料;
(d) 要求有迹象表明是被雇佣或正在经营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旅游场所或设施的任何人给予有关说明和提供有关情况,只要是要求他合理提供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说明或情况;
(e) 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有迹象表明正在经营宾馆、夜总会、饭店、赌场或旅游场所或设施的任何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其提供与该经营活动有关,或能表明与其有关的所有的或任意一项登记、账簿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部分:废止
55. 1980年制定的宾馆和饭店法,在此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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